潘某凭借官方封号记录+余某游戏录像分析等内容,在抖音、快手、哔哩哔哩、斗鱼连发“实锤”视频直指余某开挂。
余某作为网络公众人物,面对网友非恶意的批评、质疑应当具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不能简单地认为一般质疑和批评就构成侵犯名誉权。
潘某同样作为网络游戏主播,根据余某自行上传的游戏视频、官方封禁处罚记录及其他博主的消息,在抖音发布视频对余某某的游戏战术、玩法等提出质疑(虽腾讯公司后出具材料证明存在“误判”,并解除“封号”处罚,且腾讯公司的证明材料也佐证了潘某此前基于“封号判定”所作出的质疑非纯粹恶意捏造),且视频中的个别语言表述虽不严谨,但出于语境考虑仍在正常评论范围之内,余某应当予以理解并宽容,不能据此认为潘某某存在恶意针对。
而网民依据该视频所发表的评论观点,是网络时代特有的思维和言论表现,余某作为网络公众人物,应当予以接纳。
事情本在较为合理范围,但潘某在之后继续发布多个视频,并在直播时多次提及对余某某的评论,将其推断的“疑似开挂”变为“实锤开挂”的确定内容,并使用“剧本*”、“你他*的”“挂*”等侮辱性言论,言辞逐渐出现激烈、过激和贬损原告的情形,使事态恶化,应当认定存在针对余某某的恶意。
法院认定潘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名誉权,判决其在十日内于“抖音”平台使用其账号首页置顶位置连续二十四小时发布向余某的文字致歉声明(致歉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如被告拒不承担该义务,本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法律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潘某负担),并在十日内赔偿余某损失6,000元。
本案中,余某作为游戏主播,面对网友对其游戏战术非恶意的批评、质疑,理应具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不能简单地认为一般的质疑和批评就构成侵犯名誉权。潘某同样作为网络游戏主播,对余某的游戏战术、玩法等提出质疑,应以理性、客观、公正的态度表达,但潘某在直播时对余某使用侮辱性言论,出现贬损余某的评论,导致余某名誉受损和社会评价降低,潘某应当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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